海運出口鋰電池及鋰電設備包裝要求
2023-07-12 10:52
國際海運危規《危險貨物一覽表》包裝導則P903條款中提及了以下幾個規定。它是根據產品類別不一樣區分的,該導則比較適用于UN3090,3091,3480和3481項下相關貨物。
1.包裝在容器中的電池或電池組,應當采取保護措施,預防電池或電池組因在容器中的移動或位置變化而造成損壞。容器必須滿足II類包裝的性能指標。對于總重在高于或等于12千克的,選用堅固、耐碰撞外殼的電池或電池組,還有這類電池或電池組的集合,還得有堅固的外包裝、保護外罩、托盤或者其它搬運設備。同樣,這類電池或電池組也需要固定嚴禁意外移動,電極嚴禁承受其它堆放物品的重量。
2.與設備包裝在一塊的電池或電池組,除開它的容器必須滿足II類包裝的性能指標,設備一定要固定,嚴禁在外容器中移動之外。電池或電池組還需要完全被包裹。
3.裝在設備中的電池或電池組,除開滿足前面的規定之外,應當有預防運輸過程中意外啟動的措施。同時也要預防電池或電池組短路。
4.當包件里面含有設備中的鋰電池和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鋰電池的組合時,包裝上應標記“與設備放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UN3091或鋰離子UN3481”。如果有一個包裝中同時帶有鋰離子電池和鋰金屬電池,那么該包裝應當按照兩種電池類型的要求同步進行標記。
除
國際海運危規包裝導則P903中的幾個要點之外,還有以下幾點檢驗監管重點需要特別注意:
一是無論是鋰離子電池組,或是裝在設備中或同設備包裝在一塊的鋰離子電池組,都一定要在容器外標明瓦特-小時比率。
二是鋰電產品不適用于限量包裝,也并不適用可免除量包裝。
三是包件一定要張貼鋰電池專屬的標記或標志。符合188條款的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件使用“矩形標記”。其它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件使用9類危險貨物“菱形標志”。但不排除部分國家地區規定兩個標志同時張貼,只需要企業提供情況說明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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